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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 | 【2024-08-12】【20 人瀏覽】

徵收前後的房屋稅 你需要知道的重要細節

民眾對於公共建設計畫中的土地或房屋徵收,常常伴隨著不安和擔憂,而徵收期間的稅務問題,尤其是房屋稅應特別注意補償費發放完竣及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時點。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依修正後房屋稅條例改按年計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因此,在土地公告徵收後,補償費用發放完竣前,原屋主仍享有該屋的權利義務;補償費用一經發放完竣,原屋主對於該屋之權利義務即告終止。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屋稅的納稅義務需視每年2月末日名義人為誰,該人即需負擔1整年的房屋稅。 想找房❓降價/新上架主動通知你,快設定看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