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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 | 【2024-08-26】【16 人瀏覽】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即將停辦 符合資格者應於114年4月30日前更正完畢

按照區域計畫法等子法規定,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地主能檢具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辦理更正編定,也就是說,農地上現存民國65年以前之舊有住宅,如能提出相關合法證明,其建築基地可申請更正為建地。市長黃偉哲表示,由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施行,屆時區域計畫法將同時停用,現行更正編定為建地之申請也將同步落幕,未來將無法再申辦,因此呼籲民眾,若土地有符合條件者,可把握最後期限,儘速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 地政局長陳淑美說明,當初全國各縣市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時程不一,臺南市是全國僅次於屏東縣第2早實施,民國65年6月1日就公告實施,所謂更正編定,是指更正至編定管制實施前之既存狀態,舉例來說,某農地上有現存之舊式三合院,是民國60年就居住至今,地主可檢附65年以前航照圖及可證明60年住宅就已存在之稅籍或戶籍等證明,向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所就會派員現勘,確定房屋是否為60年時之舊有住宅,與門牌、稅籍、戶籍及建材是否相符,房屋建築情況及位置是否與65年以前之航照圖相同,經確認後,即可將房屋範圍分割出來,加計法空地後更正為建地,其餘部分仍維持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