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快搜:
回上一頁 |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 【2018-08-20】【548 人瀏覽】

稅務短訊 土地年度多次移轉,地價稅誰繳納?

稅捐機關表示:每年11月是地價稅開徵期,而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也就是說不論土地當年度歷經一次或多次移轉,稅務局所認定的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均以該基準日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需繳納一整年之地價稅。

舉例來說,小明2018年8月10日出售一筆土地,於2018年9月10日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因2018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018年8月31日,該日小明仍為登記之所有權人,故小明仍應繳納本年度地價稅;反之,本案若於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本年度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