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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 |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 【2017-12-25】【719 人瀏覽】

提醒注意 辦理「這3件不動產」,申報移轉應繳印花稅

稅捐機關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屬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至稅捐機關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至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程序,即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移轉契據即經交付使用,依法即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