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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 |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 【2018-05-05】【559 人瀏覽】

提醒注意 解約收取違約金,這個動作沒做,一定罰

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而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收取違約金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買方)與乙君(賣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後因甲君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甲方應支付違約賠償金30萬元,惟乙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假設乙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則該筆漏報違約金除須補稅6萬元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3萬元。

目前正值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特別提醒,如於申報年度有收取違約賠償金,該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請記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以免除補稅外,還須受罰。